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阜宁县陈集镇正法商店,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陈集镇陈集居委会**。
经营者:朱正法。
被执行人:朱正法,男,汉族,1949年8月2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陈集镇正法商店、朱正法侵犯商标权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42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阜宁县陈集镇正法商店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424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