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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民终451号
案件名称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5幢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8CFT2N。

法定代表人:张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四街52号K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56102T。

法定代表人:马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进,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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