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359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乐万华生活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1号E区(海怡新城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赵贲。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沧区乐万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李沧区乐万华生活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