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320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城关区平凉路家家兴龙小超市,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徐晚笑。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平凉路家家兴龙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区平凉路家家兴龙小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关区平凉路家家兴龙小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