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7548-17556号原告:钱菁,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408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1500827。
被告:深圳市丰瀛盛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望桐路1189号大望精鼎文化创意产业园A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与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011027635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霞,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钱菁诉被告深圳市丰瀛盛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九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九案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回九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九案合计2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