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34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蒲岐粤海电子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娄浦村。
经营者:田什潮,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正宇为与被告乐清市蒲岐粤海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的数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6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