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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宇与乐清市蒲岐粤海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934号
案件名称胡正宇与乐清市蒲岐粤海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宇;乐清市蒲岐粤海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34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蒲岐粤海电子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娄浦村。

经营者:田什潮,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正宇为与被告乐清市蒲岐粤海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的数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6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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