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17-7号。
法定代表人:秦志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琪,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769号。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8)渝05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