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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欧洲公司与新华区苍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393号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与新华区苍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新华区苍弟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93号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住所地:德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比尔(PeterBeahr),系该公司欧洲及中东总顾问 马丁.本达(MartinBenda),系该公司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苍弟服装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桥北大街10号伴纵二层2307号。

经营者:潘苍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和,石家庄市桥西凯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新华区苍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计500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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