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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光与威海爱默森渔具销售有限公司、于敦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272号
案件名称崔晓光与威海爱默森渔具销售有限公司、于敦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崔晓光;威海爱默森渔具销售有限公司;于敦凤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72号 原告:崔晓光,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婕,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爱默森渔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泰浩华居居民小区25-18号。

法定代表人:侯世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涛,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敦凤,住山东省文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涛,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晓光与被告威海爱默森渔具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于敦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崔晓光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晓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晓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崔晓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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