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86号 原告:尹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献县萌诺建材仪器销售处,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高庄。
经营者:郭通,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一琛,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青,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一琛,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珂与被告献县萌诺建材仪器销售处、被告陈春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尹珂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