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85号原告:北京安居佳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0号楼1-1237A室。
法定代表人:梁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康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通润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北京安居佳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康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居佳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安居佳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