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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宇与唐潜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胡正宇与唐潜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宇;唐潜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1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潜达,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唐潜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7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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