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762号 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新城堡郡威明顿市奥兰治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EdwardJ.BenzIII,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灯城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永爱,女,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与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