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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申华塑料制品厂与慈溪市买买提食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342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黄岩申华塑料制品厂与慈溪市买买提食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申华塑料制品厂;慈溪市买买提食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42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申华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元同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买买提食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新缪路村东缪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祝乃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台州市黄岩申华塑料制品厂诉被告慈溪市买买提食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申华塑料制品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责令被告慈溪市买买提食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4日,原告台州市黄岩申华塑料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申华塑料制品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申华塑料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申华塑料制品厂负担。

原告台州市黄岩申华塑料制品厂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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