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446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农民巷昊千酒类商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6号(旅游大厦一楼)。
经营者:夏杰杰,女,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钦,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该商行员工。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农民巷昊千酒类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