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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正发五金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8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正发五金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正发五金门市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8号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申维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家辉,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正发五金门市部,经营场所:沧州市新华区铁西大街。

经营者:刘菊花,女,1968元4月2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正发五金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3000元。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050元,应收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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