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333号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76号阳光时代写字楼1幢2501-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42425551K。
法定代表人:史和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实习律师),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新超家具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东城区枫路中段,注册号:411481617284890。
经营者:黄新超,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东城区。
被告:乐糖光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6层06C—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5471476Y。
法定代表人:徐秀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新超家具店、乐糖光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