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知民初22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跃华,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跃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