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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加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1215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215号
案件名称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加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1215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李加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15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加东。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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