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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军与周勇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1695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695号
案件名称沈志军与周勇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1695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志军住浙江省杭州市;周勇;孙自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695号原告:沈志军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勇,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告:孙自涛,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周勇、孙自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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