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14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西路99号A栋201L室。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优亚同商贸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网商虚拟产业园洛江园区12458号(集群注册)。
经营者:林伟凡,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朝晖,男,该网店员工。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优亚同商贸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