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87号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碧堂庙村16组。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欣,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3日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