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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微特电机有限公司、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993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微特电机有限公司、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微特电机有限公司;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93号 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楼塘村松石西路1267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章恒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李一村李工大道15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唐柱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金汤路。

法定代表人:唐柱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微特电机有限公司、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16日,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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