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60号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祺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镇舒坪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朱祥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成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仁寿县祺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