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19861号原告:猫山王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淋,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裴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屈翠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耀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猫山王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猫山王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猫山王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猫山王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由原告猫山王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罗 涛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