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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肖绍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2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肖绍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肖绍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绍催,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绍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肖绍催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淑娟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施辉坚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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