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1号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403栋五楼东。
法定代表人:詹爱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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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汕头市山卡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1。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山卡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