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07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远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四川美术学院东门北侧虎溪公社B栋平街层临街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TTWX47。
法定代表人:叶光周,职务不详。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浩远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