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778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汇博源服饰店,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
经营者:李庆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汇博源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10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