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4989号原告:东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岙底村广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9381653N。
法定代表人:赵斌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潭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62MA29A7YC7F。
法定代表人:侯家福,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海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南吕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23432991L。
法定代表人:侯家福,执行董事。
被告:桂河浪,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东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天电气有限公司、温州海电电气有限公司、桂河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东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