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99号之一 原告:楼增武,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威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武义县桐琴镇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巩军威。
被告:武义欧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东山村沿塘路8号。
法定代表人:巩军武。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楼增武为与被告武义威创贸易有限公司、武义欧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9日,原告楼增武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楼增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楼增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楼增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楼增武负担。
原告楼增武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