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17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被告:陈舒玲,女,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舒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 莉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记平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