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93号 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83665X6。
法定代表人:冷泠。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
被告: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26号1号门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2009629E。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