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安县好事红副食店,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2MA4LR12N4U。
经营者:唐庆云,女,1956年3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本院执行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湘1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安县好事红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安县好事红副食店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