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1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3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62049M。
法定代表人:肖光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钟有为,均为广东马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昇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栋万和科技大厦五层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03198P。
法定代表人:胡爱霞。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昇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控制措施。
现本案双方当事人以人民币22000元达成执行和解,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
申请执行费23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由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财政局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粤03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