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3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望祥,男,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黄望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