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02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朋,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神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航路2999号综合楼第6层601-606号。
法定代表人:钟学军。
被告: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吴家巷工业园(湘潭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冯英。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神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8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