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初6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贵港市凤凰二街(原染织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显法。
被告: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江南店,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贵港市港南区南郡名邸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建凤。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江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宏联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