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5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波,男,汉族,1997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之三。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与被告林海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