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23号原告:武汉蚁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沙嘴大队良种站。
法定代表人:文行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军、杨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安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南正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国兵。
原告武汉蚁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北安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武汉蚁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武汉蚁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蚁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蚁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武汉蚁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