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初6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覃塘区浩业百货店,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振兴路(原覃塘供销社商贸城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丽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贵港市覃塘区浩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宏联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