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14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梓潼县忠胜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384号。
经营者:谢安东。
被告:梓潼县粉竹缘化妆行。
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滨河路潼鑫商业广场A19-20号。
经营者:刘胜。
本院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梓潼县忠胜化妆品商行、梓潼县粉竹缘化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的金额由2万元变更为1万元。
之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
因此,诉讼费应由300元调整为50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