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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永佳、韩家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818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永佳、韩家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郑永佳;韩家铭;林鹏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818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捕,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24491。

被告:郑永佳,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韩家铭,男,汉族,1994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林鹏标,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佳、韩家铭、林鹏标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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