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19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遇见悠然百货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建发上郡15号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1FQPD1C。
经营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罗区遇见悠然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