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92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山区清洋崇文街烟开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4A。
经营者:邵珠飞。
被执行人:邵珠飞,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生,住山东省费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山区清洋崇文街烟开百货商店、邵珠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以(2020)鲁0692执1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邵珠飞的银行存款5310元。
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珠飞银行存款53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