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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绵阳城区三商化妆品大观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绵阳城区三商化妆品大观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绵阳城区三商化妆品大观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14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城区三商化妆品大观园店,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富临大观园商场一楼40号。

经营者:傅鹏河。

本院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绵阳城区三商化妆品大观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的金额由2万元变更为1万元。

之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

因此,诉讼费应由300元调整为50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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