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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执174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邵珠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92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门楼镇门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48。

经营者:邵珠飞。

被执行人:邵珠飞,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生,住山东省费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邵珠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以(2020)鲁0692执1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邵珠飞的银行存款5337元。

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珠飞银行存款533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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