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14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铜城丰宏水暖卫浴经销中心,住所地山东省。
经营者:董广进,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常峰,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铜城丰宏水暖卫浴经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2020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