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314号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晴,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善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