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248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纯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龙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四望亭路。
法定代表人:易红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龙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